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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5 生效日期: 1998-06-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9月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陕政发〔1997〕40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普遍加大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工作的力度,收到了新的成效,对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工作进展仍不平衡,少数企业依然存在着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足额并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缓发、停发。缴纳离休人员专项筹集费用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垫付的申请,确保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本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月、足额拨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今年6月份开始,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拨、缓拨、少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继续按月、足额拨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发工作。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逐步予以补发。第一步,在今年年内,要将去年9月至今年5月期间拖欠、减发的基本养老金全部补发;第二步,从1999年1月份开始,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对1997年8月以前拖欠、减发的基本养老金逐步予以补发。补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要区别情况予以切实保证。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所在企业负责。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发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挤占、挪用或延缓发放。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或延缓发放的,要查实责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清理财产应优先清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并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本企业离退休人员按10年计算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直至本人死亡。 
  六、企业改组、改制、联合、兼并时,原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新组建企业负责缴纳。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不得采用差额收缴、拨付或变相差额收缴、拨付的方式,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 
  八、在陕的各类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者外,不得无故停缴和拖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每一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及时计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在职时的缴费紧密挂钩。 
  九、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退休制度,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各行业、企业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劳动部门要做好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严把政策关,杜绝提前“突击”退休,减轻养老保险负担。 
  十、各地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完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搞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做到管理到人,责任到人。要实行单位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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