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科[2006]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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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6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沪科外(2000)第59号]文件精神,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评审,并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的核查,现认定你公司为上海市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