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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公共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法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具有行政指令性、执法严肃性和专家督察权威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重大问题。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通报制度。

  二、明确地位,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实施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对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包括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工作人员;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遴选、任命督学,提高督学的权威性、专业水准和社会认可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的条件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不断改善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结构,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教育督导工作。要探索建立注册督学制度,建立督学人才资源库,努力建设一支能胜任现代教育督导工作要求的高水平、专家型、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加强督学培训,建立督学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凡是未经市级以上督学培训,或督学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聘为督学。

  三、理顺关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性质和任务,理顺关系,科学分工,为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开展教育行政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教育督导结果,以此作为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优、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使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以“督政”为主,兼顾“督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实行教育检查、评估工作归口管理,对面向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纳入综合性督导评估,由督导部门组织和协调。要建立教育检查评估验收的申报、审核和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建立教育督导专家支持和咨询系统,依托高校及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督学培训中心、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中心和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

  四、健全制度,大力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一)健全义务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健全“两基”复查制度,大力巩固提高农村地区“两基”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双高普九”督导评估验收。要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促进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水平。
  (二)建立健全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组织开展年度重点检查和任期内综合督导,促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快教育发展。
  (三)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片区教育督导工作。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中关于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片区教育督导的具体办法。
  (四)健全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实现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督导的全覆盖。继续开展对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增强各类教育机构为学校教育和教师发展服务的能力。
  (五)健全专项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和监管,切实保障教育法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完善教育督导调研和科研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专题教育督导调研,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参考。要研究国内外教育督导动态,探索教育督导规律,创新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方式和内容,不断提高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科学制定各类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自查自评、过程督导、评估验收、结果通报、公告公示等工作制度。
  (八)建立教育督导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开设政府教育督导网站(网页),及时发布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信息,定期发布年度教育督导报告,广泛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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