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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0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权。
  (2)民营企业自1995年起,年实际纳税额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退税款,下同),可一次性申办2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每超过20万元的可再增加1个名额;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办1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
  2、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营企业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或主要业务骨干;
  (2)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续签5年劳动合同,具有城镇户口;
  (3)年龄界限: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男的在50周岁以下,女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紧缺的技术性强的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男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本市紧缺专业的人员,男的在38周岁以下,女的在35周岁以下;户口落在本市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4)在本市自有居住条件;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可免缴城市增容费。大专毕业以下(不含大专毕业)的一般干部或工人原则上不予迁入本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和鼓浪屿区。
  4、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企业代码证书和近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缴税单;
  (2)当事人已履行的连续3年的劳动合同和续签5年的劳动合同;
  (3)当事人自有住房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当事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当事人原籍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粮管部门出具的户粮关系证明;
  (6)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粮籍证原件和复印件;
  (7)拟落户地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二、申办程序
  1、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监督管理处(地址:湖滨南路69号,市工商局办公大楼401室;电话:2220042)领取《厦门市民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经市工商局确认企业性质后,再分别报请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确认实际纳税额。
  2、经市工商局和主管国(地)税局确认后,应携带第一条第三款第二点至第七点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申办户口手续。
  3、经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后,再到市粮食局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三、对民营企业人员入户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办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民营企业性质及纳税情况确认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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