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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材实行“一费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66号

  区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2001年中小学教材实行“一费制”有关问题的函》(桂新出函[200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区外租型的教材价格问题。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文第五点规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教材价格”。据此,凡列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订目录管理的教材及教辅的具体价格,不分区内外租型、印刷、出版,均需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规定,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相关教材费标准平均每学年每生46元左右,农村初中相关教材费标准平均每学年每生120元左右。由于该《通知》附表所列的相关书目中不包括小学英语及信息技术课本,且“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中除考虑杂费和上述相关教材费外,还考虑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需要,因此小学英语及信息技术课本的价格不包含在46元或120元以内。

  三、“一费制”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下文明确后实施,对教材费的控制也应从实行“一费制”时开始,而且按(2001)教电46号通知规定,教材费的控制是按每学年小学和初中所有年级的平均价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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