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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网区电价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69号
  浦北县人民政府:
  报来《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核准我县小水电网区购网电价格的请示》(浦政报[2000]48号)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对电价管理一贯要求不得搞层层趸售。你县必须按国家有关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统一认识,在实施“两改一同价”工作中,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严格按照我局桂价格字(2000)280号和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
  二、部分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在体制改革未到位之前,直接与自治区主电网相联的,购电价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中规定的趸售电价执行;购县级电网的电量,县电网对其售电的价格,应本着互利、协商的原则,以县级电网经营企业购进价格加上合理损耗、费用、税金确定,并应低于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具体的售电价格水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征求购、售电双方意见后下达,报地(市)、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县级电网向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售电,不收取价区加价。县以下电网经营企业向用电户售电,可按经自治区批准的本县价区加价标准向用户收取,但需将价区加价资金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并根据各电力项目还贷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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