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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合法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和外地驾驶员的交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号牌机动车辆是指长期在我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市)驻本市机构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含十二县市及单位不在本市的农垦系统号牌车辆),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未办理转入我市手续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因其他原因在我市连续行驶1个月以上的外地号牌机动车辆。
二、凡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我市市区行驶1个月以上,外地(市)驻本市机构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驶3个月以上的,应当携带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归属单位的证明及申请,到辖区交警大队进行登记,填写外地号牌车辆登记卡,凭登记卡到哈尔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备案,车辆管理所经与原籍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无误后,核发备案登记卡,申请人凭备案登记卡在交警支队交通秩序处办理《外地号牌车辆哈尔滨市市区临时通行证》。
三、外地号牌机动车在本市市区长期行驶的,应持机动车辆的合法手续证明及车主申请,在哈尔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度检验。
四、本市机动车驾驶员需要驾驶外地号牌机动车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辖区交警大队登记备案,申报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车型、号牌和在本市行驶的时间。
五、外地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市机动车辆超过1个月的,应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照片和个人申请到本市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处办理备案手续。经驾驶员考验处与原籍驾驶员管理部门核定无误后,核发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机动车驾驶员临时准驾证》。申请人凭备案证明和《外地机动车驾驶员临时准驾证》到所驾驶的机动车所在区交警大队办理临时落户手续,由所在区交警大队核发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卡。
六、凡驾驶本市机动车辆超过1个月以上的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
七、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凡在本市驾驶机动车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参加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机动车驾驶员审验。参加审验的驾驶员应凭所在地车管所出具的委托手续,并建立临时审验档案,按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返回原籍,审验情况和原委托手续,一并转至其驾驶证管理部门。
八、交通民警执行勤务,应当对持《外地号牌车辆哈尔滨市市区临时通行证》的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和持《外地机动车驾驶员临时准驾证》的外地机动车驾驶员认真检查,确认按照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和临时准驾证及参加车辆的安全检验和驾驶证的年度审验。
九、外地号牌机动车驾驶员和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依法处罚。
十、单位不在本市的原松花江地区号牌的机动车辆的管理,依照此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实行。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