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1号)下发后,各地在印制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发票抬头上加印了地区名,有的“发票联”字样仍按原省局规定的字距印制,有的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这些发票开出后被外省公安部门拒收。为此,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码的印制年份,2000年用“00”表示。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各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