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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委企业管理中心(筹)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人[2011]21号
  上海市教委企业管理中心(筹):

  

  经研究,现将你中心的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工作原则与要求,对市教委直属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委属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推进企业改制和规范化建设,承担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制订委属企业管理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经济行为实施细则,经上级审定后贯彻执行。

  

  三、制订委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经上级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委属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市教委国资委依法对委属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贷款、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形式变更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委属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落实委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权益。

  

  五、依法对委属企业及参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对独(全)资或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经营绩效考核,对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按规范程序做好委属全资企业及参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七、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委属企业日常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统计、人员培训、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原委属企业(共7家)历史遗留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处理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和稳定、债务纠纷、企业注销、处理经费等,向委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席会议报告,并推进实施。

  

  九、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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