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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颁布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公路养路费的征费标准计量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公路征稽机构要严格按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征收公路养路费。缴费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路费。
二、牵引车和半挂车不固定搭配的,其养路费应分别核定征费计量;牵引车与其拖挂的半挂车不固定搭配(使用同一副牌照的),按半挂车核定征费计量;牵引车单独缴费的,按其最大拖载质量核定征费计量。
三、凡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质量数据造成与车辆实际不符的,其征费标准计量应报省公路局核定,各级征稽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标准计量计征。具体核定办法,按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执行。
四、缴费义务人如对征费计量有异议的,可向省公路局(电话:020--87764343)咨询或向省交通厅(电话:020--83876697)投诉。
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 四 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