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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馆)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档案局(馆)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安徽省档案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安徽省档案局(馆)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适应创建节约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省直机关先进车队和优秀驾驶员评比标准,结合省档案局(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1.局(馆)在职副局级以上干部执行公务,接送上下班;
2.局(馆)干部职工集体参加公务活动;
3.局(馆)离退休人员集体参加公务活动;
4.接待上级部门或兄弟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公务活动;
5.局(馆)干部职工携运机密档案资料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6.局(馆)干部职工办理特殊重要公务;
7.局(馆)干部职工重病患者紧急就医;
8.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馆)机关公务车辆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安排,为保障局(馆)机关各项公务活动圆满完成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车辆调度。凡符合公务车辆使用范围的用车,应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填写派车单、报批后,安排车辆准时出车。合肥市内用车,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批准;合肥市以外,省内用车,由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省外用车,由局主要领导批准。驾驶人员应按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和要求,为用车人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2.车辆保管。局(馆)机关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专职驾驶人员负责保管、保养、保洁和驾驶,实行定车定人管理。
3.车辆停放。上班不出车期间和非工作时间,驾驶人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本车车库;特殊情况停放在院内,要保证车辆安全,保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顺畅。出车期间,驾驶人员应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停放车辆,并保证车辆安全。
4.车辆用油。局(馆)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在合肥市内定点加油;在合肥市以外加油,应由用车人在有关发票上签字证明,方可办理报销。
5.车辆维修。局(馆)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人员应及时将车辆故障报告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经核查属实后,由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填写车辆维修单,报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驾驶人员送定点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车辆保险。局(馆)机关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由局办公室按照统一公司、统一险种要求,统一办理。养路费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年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人员具体办理。
7.事故处理。一旦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报警、善后工作;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作为第二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处理,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协调办理勘验、理赔等事宜。
三、驾驶人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及业务知识,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2、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保持整洁,及时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
3、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高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4、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局(馆)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私车,不擅离岗位。
5、工作日无出车任务时,要坚守在工作岗位;其他时间或节假日要保持通信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因故不能出车的,应事先报告。
6、驾驶员要坚持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用车后检查的保养制度,不准带故障出车。出长途车还应做到,出车到目的地后要主动向派车人报告安全情况,返回后要及时汇报完成任务情况。
7、增强保密观念,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做的不做。
(二)奖励
1.出车补助。工作日出车,在合肥市内的,7:30—18:00,每次补助1元,其它时间每次补助2元;到合肥市以外的,每天补助5元。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出车,按日给付加班补助。出车补助,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按派车单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2.误餐补助。凡因公出车在正常用餐时间起1小时之后未能就餐的,按每次30元给付误餐补助。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按派车单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3.卫生费补助。凡车辆卫生保洁符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要求的,每车每月补助20元。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每月结算。
4.车公里补助。按每年每车每公里0.02元补助,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于次年1月核实,结算上年度补助。
5.安全奖。凡车辆安全行驶未发生事故的,将保险公司年度车辆保险金额作为安全奖,全额发给驾驶员本人。
6.劳保费。劳保用品(手套、毛巾,一套/车•月;眼镜、胶鞋,一套/车•3年),由局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按15元/月•车标准进行集中采购,节约费用归驾驶员本人。
(三)罚则
1.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平时不能坚守工作岗位或其它时间用车联系不上驾驶人员等情况),造成公务活动受到影响的,累计3次作待岗3个月以上处理;
2.不按规定及时出车导致影响公务活动开展的,累计3次作待岗3个月以上处理;
3.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外出(以派车单为准),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驾驶员当年度车公里补助;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取消驾驶人员当年度安全奖,并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作待岗3个月以上或调离岗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