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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5 生效日期: 2002-07-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2]24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鉴于我局在2001年进行了机构改革,有关机构和职能设置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经研究,市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服务承诺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抓好服务承诺的执行和落实的同时,应采取有效形式将服务承诺告之纳税人,如将承诺内容张贴上墙。当前,全市正在开展“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活动,各单位应以此为契机,积极抓好为纳税人服务,履行承诺的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
  一、服务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热情、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尽最大能力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执行附表承诺的标准处理时间(见附件1),希望能使您满意。
  纳税人办理上述服务事项中有税务违章行为的,不在此承诺范围。

  二、服务事项
  服务承诺包括以下项目的处理
  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双定户的认定及定额调整
  发票的购领与印制
  税务稽查
  出口退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咨询

  三、承诺不兑现的处理
  在具备承诺的前提下,本局未能在标准处理时间内兑现承诺,您有权获得详尽的解释。您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可以向主管区(分)局办公室、监察科或者区(分)局局长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监察室直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投诉。
  咨询服务电话:123661
  偷税举报电话:83878888
  廉政投诉电话:8387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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