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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8 生效日期: 2001-1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前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搣既要确保安全生产、又要简化办事程序攠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对建设工程前期管理有明确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意见,对建设工程前期进行监管。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业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必须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备案,并编制事故处理紧急预案。

  五、建设业主在项目报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规范提供规划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对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

  六、建设业主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35号)精神,作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定,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事故。

  七、建设业主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围挡的设置,必须经过市规划部门审批;用地范围必须经过市国土管理部门核准;技术规范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组织实施。
  出让地块的临时设施和围挡的设置:地块出让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地块出让后由受让方负责。

  八、建设业主因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需持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凭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九、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因规划需要调整的,市规划部门要将规划调整意见抄送市国土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地土地管理的监察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十、市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核验建筑灰线时,必须对临时设施进行核验。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必须对临时设施、施工围挡和施工排水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十二、所有在杭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凭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安监受理证明和安全鉴定证书受理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建设工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因行政管理不作为、不到位而引发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意见,市属五县(市)可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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