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下同)办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
市政协委员和在甬的全国、浙江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委员提案。
一、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一)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经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交办。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二)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研究,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见附件1、2,略)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见附件3、4,略)签字盖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具退办单(见附件5、6,略)并随同建议或提案复印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会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落实专门处室,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九)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需要市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以及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
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两会”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自交办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 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见附件7、8,略)。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六)答复件要附寄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复送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应将不满意意见即告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十八)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
(十九)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每一位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亲自协调办理l件重要建议和1件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的领导也应直接参与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二十)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办理程序,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办理期间实行周报制。承办单位每周五将一周来的办理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周一将上一周全市办理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告市政府领导。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各级督查部门要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二十三)市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一起对办理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提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六)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