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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促进政令畅通的意见》(甬政发[2002]142号),进一步强化办公厅整体督查职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职能和内部分工,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督查分工
  (一)督查室的职责和任务
  督查室是办公厅实施督查工作的牵头处室,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办公厅领导做好政务督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完成各项督查任务。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负责市长及上级领导批示件的督查;
  2.负责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项督查;    3.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任务的分解、督促、落实;
  4.负责《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汇编;负责《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督查专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的编务管理;
  5.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督查工作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二)业务处室的职责和任务
  各业务处室是承担市政府办公厅专项性督查任务的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要求,及时完成各项督查任务。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负责对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2.负责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分解
  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后,督查室、业务处室应根据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意见,提出督查任务和承办方案,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下达
  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由承办处室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
  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承办处室根据督查要求填写《政务督查通知单》,送有关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有关单位办理;
  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查,由承办处室根据督查要求填写《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有关单位办理。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
  督查任务下达后,承办处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适时进行催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多次催办没有完成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督查室会同有关处室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映,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四)督查情况的反馈
  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反馈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对未达到办理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及时做好汇总、反馈和归档工作。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用《督查专报》形式,经原批办或交办的领导审阅后向市政府领导进行反馈。领导批示件的督查情况,用《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经原批办或交办的领导审阅后向市政府领导进行反馈。并由督查室负责定期汇编《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领导。

  三、工作要求
  (一)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督查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掌握督查工作动态,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的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评议,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作出报告。对领导要求明确、基层反映强烈、多次催办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重点事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督办,一查到底,督出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形象。
  (二)各业务处室应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确保足够的工作力量,履行督查职能。要制订严格的督查工作制度,对接受和承办的督查事项,必须登记编号,落实办理责任,全程负责,按时办结反馈。处室负责人要认真负起责任,确保本处室督查工作的落实。
  (三)为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网上督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执行督查任务,均应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和反馈。具体操作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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