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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产品不能再按照产品税规定征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3 生效日期: 1987-07-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增[198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逐步扩大,一部分原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陆续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近来,一些地区询问,这些产品原来在征收产品税时,可以按照产品税有关规定,如协作生产、简单加工、前店后场和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的规定征税。试行增值税以后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原产品税的规定?对此,现明确如下:
  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改征增值税后均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不能再沿用产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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