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2000]86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
近几年来,旅游业逐渐成为我省较为主要的支柱产业,旅游业呈现出兴旺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旅游市场、景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尤为突出,一些旅游景区、从业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提供服务质价不相符,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搞价格欺诈,牟取景利;一些景区不按价格管理权限擅自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兜售联票、通票,坑害旅游者的利益等。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整顿旅游景区的价格秩序,规范其价格行为,结合西部大开发的大好时机扩大我省的内需,抓好旅游业软环境的建设,树立四川省旅游业的新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旅游景点和从业单位,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或提高景区游览服务价格。
二、各市、地、州物价局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览票价以及旅游参观点相关服务价格的管理,一定要杜绝利用节、假日或举办临时展览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
三、严格禁止游览参观点、旅行社强制向游客、消费者兜售联票、通票,或在景区内自行设立“园中园”交相提高门票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为给广大群众节假日出游、娱乐、购物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节假日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旅游景点、从业单位在节假日期间的门票和服务价格应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30号文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进一步扩大游览参观点节假日门票半价优惠的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城市公园实行节假日免费入园。
五、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报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在同级报刊上公告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
六、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后,对海外入境的旅游团队要延期三个月执行新价。
七、以上规定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不按上述规定乱提价、乱收费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