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2]69号、浙价服[2002]69号
德清县交通局、万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报我县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请示》(德价[2001]3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坚持车主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发票,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德清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104国道、09省道德清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