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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充清泉寺嘉陵江大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46号

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南充清泉寺嘉陵江大桥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南市交路政(200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南充清泉寺嘉陵江大桥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67号文批准收费立项。该桥全长1600米、宽24.5米,引道2.6公里,经交工验收为优良工程,工程总投资21350万元(以竣工审计为准),其中:无偿投入为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1500万元,省补助500万元,地方自筹5350万元;有偿投入为国债转贷资金60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南充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定在45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四、试行收费期限从2001年4月26日延至2002年10月20日止。

  五、试行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45号。

  六、收费站(卡)设置:在大桥东岸设1个收费站,收费通道8个。

  七、收费范围: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和军车外,其它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和发放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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