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66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661号令修正发布第6、22、24点条文;删除第11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六、嘱托限制登记应以嘱托登记文书为之,其所列之标示,权利范围或所有权人姓名不符时,登记机关应即叙明其事由,通知原嘱托机关七日内更正或补正,并于登记簿注记「嘱托限制登记补正中」,俟更正或补正后,再办理限制登记或确定该土地权利非限制登记标的时,涂销该注记。于未获更正或补正前,如有申请移转或设定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即函催原嘱托机关尽速办理,并以副本抄送申请人。
十一、(删除)
二十二、征收放领之耕地于征收前有查封登记尚未涂销,于缴清地价后,仍得受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二十四、办理限制登记时,登记簿之登记日期栏除应载明年、月、日外,应加载时、分。
惟计算机处理作业地区无须加注「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