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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版交易结算系统上线(2001年11月12日启用)的需要,本所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1998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自2001年11月12日起生效)作了修改,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一、第十九条 
  原文: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修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 
  二、第三十条 
  原文: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修改为: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第三十六条 
  原文: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修改为: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或其整数倍,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四、第五十条 
  原文:当本所在一天内同时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报盘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数据处理:回售、转股、转托管、交易。 
  修改为: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本所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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