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地划字第0940018941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行市地重划,设市地重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重划范围及重划计划书之审议事项。
(二)重划经费筹措及重划负担减免标准之审议事项。
(三)重划工程项目及设计原则之审议事项。
(四)重划区内增设巷道之审议事项。
(五)重划区最小分配面积标准之审议事项。
(六)重划区内共同负担土地调配原则之审议事项。
(七)抵费地及盈余处理之审议事项。
(八)重划土地争议案件之调处事项。
(九)其它有关市地重划之协调、推动、联系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市长、副市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任秘书。
(二)本府财政局局长。
(三)本府主计室主任。
(四)本府都市发展局局长。
(五)本府建设局局长
(六)本府地政局局长。
(七)学者专家二人。
(八)本市正办理中之重划辖区区长若干人。
(九)本市正办理中之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六人。
前项第七款之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一项第九款之委员由重划区土地所有权人推选之,但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项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员仅于有关业务开会时出席并具发言及表决之权,其聘期至该重划区财务结算止,但必要时得延长之。
四、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长兼任,干事二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现职人员兼任,办理本委员会幕僚业务。
五、本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副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本府主任秘书为主席。
六、本委员会委员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划区工程。
七、本委员会会议时,得函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于调处案件必要时,得邀请当事人列席,陈述意见。
八、本委员会决议事项应作成纪录,由有关业务单位执行之,其执行情形应提会报告。
九、本委员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十、本府得按辖区内重划区设工作小组,协调执行各项重划业务,其所需人员有本府聘派相关现职人员兼办之。
十一、本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委员及重划区所有权人代表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二、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机关或单位代表兼任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得指派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