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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发放的通知》(鄂政发[2000]30号)精神,为切实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保证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4月起,全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调整支出结构,对教师工资优先计划,优先落实,确保教师正常生活和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以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教师工资列入年度预算,不留缺口,并负责落实支付,按月拨款。从今年开始,各地在安排预算时,要本着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原则,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要求的落实。

  三、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是,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全民所有制的中小学应由财政供养的在编教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纳入县级财政统筹管理的工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津贴、补助,各地应根据财力由同级政府确定发放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县(市)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发放的水平。

  四、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严格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管理办法。由编制部门逐年按学校实有规模核定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定由财政负担的工资和离退休费以及遗属困难补助的经费额度,教育部门提供相关人员资料,财政部门按月将应发工资、离退休费等拨付给委托银行,通过微机管理系统分解记入教师工资帐户,教师持存折或卡到银行网点或自动柜员机支取。

  五、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由行政主要领导挂帅,积极组织有关方面,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从今年4月起,将教师工资收归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已经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提出巩固措施,确保教师工资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六、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工作的督查力度。把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一发放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今后,如有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当年当地不得评定为经济十强县(市),县级党委政府不得评定为文明单位。坚决制止向学生收费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对挪用、截留教育经费和克扣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5月15日前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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