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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控制“非典”疫情消毒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 2003-04-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3]14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控制我省的“非典”疫情,各地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防治办法,包括对出入本地的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消毒等,针对消毒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地纷纷请示如何收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控制我省“非典”疫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控制“非典”疫情消毒有关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为控制“非典”疫情所采取的强制消毒,一律不得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各有关部门为控制本部门及行业的疫情所进行的消毒,发生的费用由本部门及所属行业承担。

  三、属于用户自愿委托性质的消毒,有关消杀单位可本着保本的原则按成本收费,不得借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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