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授教中(一)字第0940502572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供普通学校辅导特殊教育学生支持服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特设台湾省及金马地区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中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
一人,由本部中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十五人至十八人,由主任委员就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及相关人员聘兼之,任期二年,得续聘。执行秘书一人,由委员兼任。
三、本委员会每年一月、六月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为主持,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四、本委员会办理事项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转学辅导事宜。
(二)其它有关就学辅导之申诉事项。
五、受理申请要项:
(一)对象:
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
(二)流程:
1.申请转学之学生径向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提出,经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审查符合资格并认定有必要者,提报本委员会审查。
2.本委员会审查决议,转知相关单位办理。
(三)申请时间:
1.转学辅导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请。
2.其它申请案件依需要提出。
(四)作业规范:
1.各校于每年规定之申请期限内,检附学生相关资料,径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学生转学申请,每生三年内以一次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