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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认真做好价格文件上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9 生效日期: 2002-09-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信发[2002]1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是全国价格部门公布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权威性刊物,全面、准确、及时地刊载价格文件,是《物价公报》工作的第一要务。国家计委《关于2000/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厅[2000]188号)要求:“地、市物价部门应及时将印出的价格文件报送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经审定后公布”。据此,省物价局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陕西版统一公布价格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陕价信息[2000]05号),要求各地市物价局通过《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价格文件。一年多以来,各地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西安市物价局每期都能按时上报价格文件,且内容全面、篇数最多。宝鸡、咸阳、渭南市也不定期地上报了部分价格文件。其余地市截止目前没有上报过一篇价格文件。最近,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通报了全国各省地市物价局价格文件公布情况,并明确规定,从明年起,国家计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定期通报各省地市价格文件公布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落实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各设区市价格文件的公布工作。现将价格文件上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人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和价格政策性文件,应全部通过《物价公报》陕西版向社会公布。请示、汇报和部门内部规章等对社会不具约束力的文件不在公布范围之内。

  二、各设区市物价局应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做好文件公布前的审定工作,须经《物价公报》公布的价格文件,应经物价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上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站。

  三、上报时间及方式:上报时间为每月12日。上报方式:通过上互联网浏览www.cpic.gov.cn/cgmail网页报送(邮箱:A610000);或发电子邮件至aswjj@shaanxi.gov.cn。

  四、省价格信息中心站应定期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将负责文件上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名单于2002年9月30日前报至省价格信息中心站。
  联系人:王晔霞
  电话:(029)7291422
  传真:(029)7291484

附件:各市价格法规公布联系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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