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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上海海关、上海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市将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0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0年度联合年检,其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所属法人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参检企业须于2001年3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带好企业信息IC卡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领空白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有“99年度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企业,请带好证书复印件同时申领“免审企业资格证书”)。
三、参检企业于2001年4月30日前向本市各有关联合年检部门申报年检,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详见年检须知。
四、参检企业申报年检截止期为4月30日,逾期不申领、申报联合年检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于200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不参加联合年检,直接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年检,其申领、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处罚规定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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