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政办传〔2002〕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次检查的落实和省政府来连检查的接待工作。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按照省《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时间: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并于7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财政局将于7月5日至15日,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直有关委、办、局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复查后形成全市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
四、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把搞好这次大检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省《通知》要求,仔细查找工作差距,积极做好自查自改。凡是未实行罚缴分离的,要尽快利用现有这段时间,积极实行这一制度;凡是罚没财物处置制度不健全的,要抓紧时间予以健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对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切实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6月份开始对全省实行罚缴分离及罚[3]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加强对罚没财物管理。
1、行政机关对罚没物品是否设置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相应账目,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制度。
2、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乱罚款行为,对没收的物品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实行罚缴分离。
1、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规定,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是否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罚款缴入国库。
2、行政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是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省财政厅授权印制)的罚没票据,是否建立票据印发登记制度,设专人管理。
(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罚单位罚没收支管理的通知》(辽财预字〔1995〕第371号),将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规定。
1、办案经费是否按规定的支出方向开支,是否存在办案经费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开支及其他开支等现象。
2、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罚款及擅自处理罚没物品的现象。
3、行政机关是否及时上缴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款,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拖交罚没收入的现象。
二、检查方法
(一)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自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检查工作,根据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将自查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省政府检查。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于8月份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方法如下:
1、听取市政府或省政府部门自查情况汇报;
2、查阅行政机关处罚文书;
3、检查相关账目和库存实物。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各受检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账簿、卷宗等,主动配合检查。
(三)县级以上政府法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好这次检查任务。检查结束后,省政府要就有关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