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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1日 
 
 


关于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决定》(宁党发[20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2]21号)精神,切实抓好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的实施,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素质,加快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步伐,现就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筹集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由自治区投资和项目实施单位自筹两部分组成。自治区投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含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筹集。 
  二、资金计划安排重点和原则 
  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和“多数企业、农户受益”的原则,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重点扶持列入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的工业园区、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强乡镇、二三产业专业村;解决制约乡镇企业发展的“瓶颈”环节,如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素质培训、信息服务等。 
  三、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方式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自治区投资,采取无偿、有偿(单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下同)和贴息三种方式。原则上,对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采取有偿技人和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对骨干非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集中部分培训经费,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素质培训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工业园区、强乡镇、二三产业专业村项目,采取无偿投入、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贴息项目,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贴息项目的贴息限额为准,限额以外的利息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贴息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工)发[2000]137号)执行。 
  四、资金使用范围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自治区投资,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园区、强乡镇、二三产业专业村涉及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所用于加工、保鲜、储藏、营销等必要技术改造、技术组织措施的补助。 
  (三)涉及企业的信息服务、宣传、培训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四)项目管理费按自治区投资总额的1.5%,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提取,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使用。 
  五、资金计划安排和拨付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计划,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区)有关项目单位编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拟订年度投资计划,提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程序划拨项目所在地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并征求项目组织单位意见后及时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贴息项目资金以银行借款契约为依据进行结算,用款单位将上年度或本年度借款依据(复印件)和银行收取利息的凭证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经审核后,方可核拨贴息资金。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按项目管理要求,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效益好的予以优先扶持。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审计、中介机构等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 
  乡镇企业“2321”行动计划资金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挤占、挪用,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擅自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可报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取消项目,追回投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规定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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