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发[2000]94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工商咨询服务实行一年来,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你局要加强对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代理业务。
二、开展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三、开展代理业务必须是自愿委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搞强制性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增加委托人的负担。代理机构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金额等内容。
四、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代理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宁夏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宁夏工商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