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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泸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泸市价农[2003]43号

泸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由于近年来制水主要原辅材料、动力价格、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上升以及实施北郊水厂二期世行贷款工程因素的影响,致使自来水成本大幅增加,你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为更好地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要,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及泸市府函(2003)117号文批复意见,决定调整你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新增行政事业用水,并按用水性质将自来水调整划分为六大类别,即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临时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城市供水分类的基本范围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具体划分和执行(详见附表)。

二、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9元,各类用水具体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1.68元/吨;工业用水调整为1.80元/吨;行政事业用水调整为1.9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调整为2.40元/吨;临时用水调整为2.7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3.80元/吨。调价后,取消原在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外收取的城市附加费。

  三、属于水务(集团)公司用户的城市“低保户”,其生活用水调价部分实行全额优惠减免。在政府未出台新的办法前,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暂由你司按每人每月2吨的用水量,每半年或一年退补一次水费价差,“低保户”凭相关有效证件领取(具体实施办法由水司制定执行)。

  四、希望你司认真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进一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

  五、调价时间从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泸县县城及沿线场镇供水价格的调整幅度及时间另行制定。

附:  泸州市自来水用水类别划分及基本范围一览表
  舍用水以及市政.园林.消防.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业用水以及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用水
  机构.教科文卫组织.非盈利性传媒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游.娱乐.游泳池.安装.地质勘探等
  容.发廊以及酿酒.饮料.饮水制品(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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