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3]67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七厅局《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26号)第五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凡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未征的不予补征。
二、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手续,按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第五点第(三)、(四)点规定执行。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广州市教育局(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可集中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粤建房字[2002]1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