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环[2003]59号
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汽车等行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部分收费项目,其中包括与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鉴于一些部门和单位陆续向我局反映有关环境监测费和排污费减免的有关政策,为统一思想、统一做法,避免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偏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政府未正式出台收费减免政策之前,各区、县级市环保局、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监理部门不得擅自拟定收费减免办法。
二、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1日止期间,对国务院《通知》中所列的“部分行业”,排污费可以暂缓核定,待省政府收费减免政策正式出台后,按新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进行核定并依法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可暂缓收取,待省政府收费减免政策正式出台后,按新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收取。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理所应结合有关文件精神,抓紧提出减免收费的实施意见报市环保局规划与计划处。
四、对于外单位和部门要求你们提供有关数据和收费情况的,统一由市环保局归口提供。请你们注意掌握政策,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要求,要做好服务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规划与计划处反映。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