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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等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5]42号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你司川高路(2005)37号请示收悉。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将实现以成都为中心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对联网收费中会出现的无卡车、坏卡车、换卡车、U型车等问题,经研究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秩序,对丢失、损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的车主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工(2002)230号文件规定,按每卡25元赔偿。

  二、对无卡或坏卡但能通过输入IP号、车牌号等手段查询到入口收费站信息的车辆(U型车除外),按实际行驶里程收取通行费,并收取IC卡赔偿费。

  三、对无卡或坏卡且不能查询到入口收费站信息的车辆,按路网内距出口收费站最远收费站的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收取IC卡赔偿费。

  四、U型车是指在高速公路上进出同一收费站的车辆。由于对U型车计算机无法通过IC卡读取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八条规定,以该车进出站间隔的时间乘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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