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应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 1999-01-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28号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适当提高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孝价重[1999]3号)收悉。为缓解应城市城区路灯设施建设维护费资金缺口矛盾,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意适当调整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