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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对少数基层渔政部门违反规定办理倒卖渔船准造批文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1 生效日期: 2004-02-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04]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002年以来,江苏山东福建等省少数基层渔政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在办理渔船建造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渔船准造批文,从中非法牟利;有些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审查不严,给不法分子骗取捕捞许可证以可乘之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苏省盐城市渔政支队、滨海县渔政站、响水县渔政站利用职权便利,以招商引资名义,成立无营业执照、无法人代表、无注册资金的虚假渔业公司,以虚假公司名义申请造船,骗取渔船准造批文后通过中间人或直接倒卖给浙江省渔民,从中非法牟利。
  盐城市渔政支队以虚假的“盐城市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名义,与浙江渔民签订虚假投资合作协议,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骗取11艘渔船准造批文后,经中间人庄××、龚××牵线,以每份渔船准造批文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浙江渔民,从中非法获利13.6万元。
  滨海县渔政站以虚假的“滨海县富岭远洋捕捞有限公司”名义,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骗取14艘渔船准造批文后,通过中间人叶××,以每份渔船准造批文2万元的价格卖给浙江渔民,从中非法获利25万元。为使通过非法交易建造的渔船顺利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政站站长仇恒友还以个人名义作为已建成的11艘渔船的所有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书。
  响水县渔政站以虚假的“响水县海洋捕捞有限公司”名义,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骗取10艘渔船准造批文后,渔政站站长王××于2002年4月亲自携带10艘渔船的准造批文前往浙江省,通过中间人庄××、颜××牵线联系,以每份准造批文3.4万元至3.6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浙江渔民,共计非法获利33.3万元,其中响水县渔政站获利20万元,王××、庄××、颜××私分10.3万元。为使通过非法交易建成的渔船顺利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渔政站站长王××还以个人名义作为已建造的10艘渔船的所有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书。
  二、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镇、正余镇、包场镇水产技术服务站,用集中报废渔船的方式提出更新渔船申请,取得渔船准造证后,将渔船准造证转卖给浙江渔民,以收取赞助费、资源费、押金等名义,获取非法所得。
  东灶港镇水产技术服务站通过中间人出售准造证8张,获取非法所得19.4万元;正余镇水产技术服务站出售准造证8张,获取非法所得3万元(预收款);包场镇水产技术服务站出售准造证6张,获取非法所得2.5万元(预收款)。
  三、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渔政站、启东市渔政站采取重复报废渔船的方法,获取渔船准造证。
  2002年3月,东海县渔政站以报废苏东海渔01011、01012、01071、01072四艘渔船的名义,申请更新渔船,经批准获得编号分别为01023、01024、01025、01026等4艘渔船准造证。2002年12月,渔政站再次以已报废的苏东海渔01011等4艘渔船名义提出更新渔船,并再次获得批准,取得两对渔船的准造证。启东市渔政站在申请渔船更新改造时,重复两次报废苏启渔08670、07802号渔船,先后获取4艘渔船的准造证。
  四、山东省昌邑县渔政站、福建省漳浦县、东山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有章不循、审核不严、工作严重失职。
  山东省昌邑县渔政站在办理浙江温岭庄××在山东注册的达清公司渔船更新申请时,在没有核实渔船去向、没有见到有关渔船证书的情况下,仅凭该公司有关船舶证书已遗失的说明,就同意该公司报废8艘渔船,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渔船更新申请并获得批准,使庄××骗取4张渔船准造证的图谋得逞。
  福建省漳浦县渔政站工作人员郑××在办理东山县远德胜渔业公司所属漳浦渔0802、0816、0848、0811等4艘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过程中,不按“闽渔政(2001)75号”文中关于“要求船东提供有效的《福建省海洋渔业捕捞渔船批准证书》原件”的规定,仅凭船东提供的复印件就予以办理了捕捞许可证,造成船东再次利用《福建省海洋渔业捕捞渔船批准证书》原件,为另外非法建造的渔船办理捕捞许可证提供了条件。
  福建省东山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李××于2002年9月底在办理闽东渔9612、2866、2825、2289等4艘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过程中,对中间人欧××提供的有明显涂改痕迹的4张渔船准造证(将闽漳渔0816、0848、0811、0802涂改为闽东渔9612、2866、2825、2289)不加审核,办理了4张东山县的捕捞许可证,原4张漳浦县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没有收回。2002年12月,中间人欧××再次持闽漳渔0816等4艘船的捕捞许可证,到李××处办理渔船过户到东山县的有关手续。李××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受理该4艘渔船的更新申请,使欧××骗取4张渔船准造证的图谋得逞。
  上述涉案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有章不循,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扰乱了我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和减船转产政策的实施,在渔业系统内部和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整顿行风,现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予以通报。各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端正行风、整顿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出发,督促涉案单位加强内部整改,对违纪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体的处分建议,我部将另行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
  涉及此次案件的中间人和渔民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台州、舟山市等地区,该地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渔船检验等部门,对在本地区形成大规模违规造船的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上述地区涉及此案的有关问题,并将查处情况于2004年3月底前向我部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今年要把查处违规审批、非法建造渔船作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渔船管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抓好有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狠抓行风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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