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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是指由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执业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下同)的质量审核,鉴定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鉴定委员会由四川省建设厅监督管理,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员会、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自然人的委托,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执业报告是否符合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及方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技术鉴定。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事项的具体范围为: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工作或受理投诉事项中发现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嫌虚假的执业报告; 
  (二)当事人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执业报告提出异议的; 
  (三)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结算发生争议,一方提出申请的; 
  (四)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涉及工程造价,需作出鉴定的; 
  (五)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员会对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需要委托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鉴定的事项。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有关法规,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依照工程计价强制性标准,采用正确的计价方法,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审核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在工程计价中是否执行四川省计价规定; 
  (三)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报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对造成过失的责任作出判断;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委托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独立、公正、客观的作出鉴定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鉴定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共9人组成,负责指导、监督鉴定员的工作。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丰富的执业及管理经验或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后聘任,并报四川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产生,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行鉴定事项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鉴定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执业经验,其具体条件为: 
  (一)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省造价工程师; 
  (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十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鉴定员由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推荐,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查确认后,正式聘请为鉴定员,并发给聘书。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鉴定员从事具体的业务鉴定。鉴定员接受鉴定委员会的委托,在其领导下从事鉴定业务,并对鉴定委员会负责。 
  对重大涉讼工程计价鉴定,鉴定委员会可以指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员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事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对执业质量进行鉴定的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向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委托。 
鉴定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法人单位须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二)如实、详细说明申请鉴定事项的理由、主要事实、法规依据; 
  (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执业报告; 
  (五)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决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与鉴定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检察院、法院、仲裁委员会要求作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委员会应依法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 鉴定员对申请(委托)鉴定事项完成审查鉴定后,应就鉴定结果向鉴定委员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鉴定的范围、时间、鉴定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鉴定员签章及报告日期。 
  鉴定报告应有至少两名鉴定员完成并签章。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报告后,一般鉴定报告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重大鉴定报告需经鉴定委员会1/2以上委员通过,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送交申请(委托)人。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和鉴定员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开展鉴定工作;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未详情况;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四)要求在鉴定纪录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获得执业报酬。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和鉴定员在鉴定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执业准则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发表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二)对在鉴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向与鉴定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三)在鉴定工作期间,不得索取、收受鉴定当事人的酬金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鉴定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 
  (四)根据安排参加鉴定工作,不得无故推诿、缺席。 
  (五)按时、保质完成鉴定任务。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员徇私舞弊,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有关责任,鉴定委员会应当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人员,均应对被鉴定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对因泄密造成鉴定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定员参加鉴定工作时,其实际参加鉴定工作的时间,视同其已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建设厅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鉴定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鉴定报告仅就申请鉴定的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所作出鉴定意见供申请(委托)人参考使用。 
  第三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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