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检字77号
各设区市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今年全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关于在2001年继续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收费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高及技校)、小学、各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和高等院校收费执行情况,各地可结合今年农村推行收费公示制,加强对农村学校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学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
(一)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超常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限内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学年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由学校或老师统一代办各种保险,以及通过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等费用的;
(九)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时间安排在今年春秋季学校开学后展开。
这次检查由省物价局组织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实施。检查以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为骨干,由各地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展开。在榕的部属和省属学校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检查,各地的部属和省属学校委托当地检查。检查期间,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将派员前往有关市县进行督导,并选择抽查3--5所学校。
三、检查的政策界限
检查的有关政策界限,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闽政(199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闽教(2000)计财129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等文件规定。
小学、初中的收费仅限杂费、代办费及借读费,具体按《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4)66号)文、《关于调整城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6)91号)文、《关于加强1994年秋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计(1994)100号)文及《关于调整中小学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文规定执行。2001年秋季入学收费有关问题,按省政府或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高中收费限定为学费、代办费及借读费,学费按《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23号)文规定执行,代办费及借读费执行上述100号及035号文规定。
大中专收费限为学费、住宿费,具体按《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规定,学费收取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
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实抓好。
(二)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收费的文件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三)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案,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必须遵循先退后缴原则,责令限期清退,确实无法退还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搞好有关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提供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冒犯的各种乱收费案件,坚决查处,一抓到底。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要求,该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
(五)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疑难及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解决。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书面总结报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