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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原市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 2003-07-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对太原市市区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意见,经太原市生猪定点屠宰和检疫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两个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在太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太原食品集团涧河肉联厂两个市级定点屠宰厂的基础上,增加山西宏明养殖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华峪肉联厂两个企业为市级定点屠宰厂,将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调整为4个。其中,山西宏明养殖有限公司作为太原市无公害农产品试验示范基地,集种猪繁育、生猪饲养、屠宰加工于一体;为确保生产安全,只准其自养自宰,不准代宰。

  二、增加三个区级定点屠宰厂(场)
  增加太原市东企冷藏库、太原市晋源区金胜定点屠宰加工场、太原市尖草坪区晋汾定点屠宰厂为区级以地销为主的过渡性定点屠宰厂,主要解决当地的生猪就近屠宰和区属周围的猪肉需求,实行划范围销售。

  三、确定一个专供出口屠宰点
  确定我省唯一有活猪及冰冻鲜肉出口权的企业太原龙堡养殖公司为自养自宰专供出口屠宰点,不准代宰。

  四、取缔市属六区其它生猪屠宰厂(场)
  上述调整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程序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三证齐全后,方可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的厂(场),限期整改达标;超过期限仍不达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属六区其它生猪屠宰场点全部予以取缔,动检部门停止动检,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回各自发放的证照。
  今后,凡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必须符合省总体规划设置要求,报市生猪定点屠宰和检疫领导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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