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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旅[2002]129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集团)公司
  据国家旅游局通报,今年7月以来,北京等地先后发生多起旅游安全事故,致使中外游客伤亡二十余人。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加强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措施。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为切实加强本市旅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必须强化。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出发,将暑期旅游安全工作列为最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强化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旅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同时明确具体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责任制落到实处,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本地区、本单位不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抓住重点,自查自纠。
  旅游企业除要严格按[沪旅(2002)093号]文确定的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外,还要对租用'黑车'、'黑船'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船接待游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要列出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隐患的部位,加强监督,切实整改。

  三、执行制度,落实措施。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制度化,落实责任制。在重点时段进行大检查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彻底,坚决不留死角,要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相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安全大检查。要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保障、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等各项制度,扎扎实实地落实《安全生产法》,防止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市发展旅游业的一方平安。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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