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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粮食购销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字[2000]212号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有关政策的请示》(孝价检字[20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云梦县粮食收储企业对私有粮食加工厂收取管理费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1999]67号)明确规定: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据此,云梦县粮食收储企业对从事糯稻、晚粳稻等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外的粮食收购加工的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每50公斤6元),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二、云梦县粮油议价公司对从事糯米、晚粳米外销的粮食购销企业强制性收取手续费(每50公斤1元),也是没有政策依据的。该县粮食购销企业外销的糯米、晚粳米,不是在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有形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县粮油议价公司尚不具备这一条件,只是一个无形批发市场,也没有提供服务,付出人力和物力的消耗。该公司这种自行统一开票,在粮食购销企业与购粮单位签订购销协议进行销售时,强制性收取手续费的做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云梦县粮食收储企业对私有粮食加工厂收取管理费和该县粮油议价公司对从事糯米、晚粳米外销的粮食购销企业收取手续费的做法,都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是极其错误的。在当前粮食市场购销价格偏低、企业顺价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向企业强制性收取费用,就必然增加企业负担,最终会转嫁到农民头上,加重农民负担。对此,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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