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察局:
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3)617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与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16号)文和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罚款代收代缴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1999)269号)文规定的内容,一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