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1]140号
省水利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有利于保护水资源;
2、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3、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4、与邻省市水平相衔接。
二、调整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我省各类用水的地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1、水田的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05元。
水田是指水稻田、水面养植和种植等。
其他农业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为0.01元。
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1998)3号文件精神,原15个贫困县的农业灌溉用水缓征水资源费。
2、电厂的锅炉消耗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循环冷却用水不交纳水资源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市政公用水厂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鉴于自来水价格不宜频繁变动,待今后自来水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为支持农村的改水工作,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非生活用水按规定征收。
4、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省考核的14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5、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
三、鉴于目前农业计量设施欠缺,尚不具备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的条件。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暂按合理用水定额,折算成亩均收费的办法收取,水田每亩3--4元,其他农业灌溉用水每亩2元。水利部门要加大农业灌溉计量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向按方收费过渡,严禁按人头摊派收费。
四、地表水资源费调整后,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缴入同级国库。
五、水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各地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六、以上通知从2001年5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