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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检[2004]24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发改电[2004]20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湖北省境内所有从事成品油(主要是汽油、柴油和液化气)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以及与成品油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包括中石化、中石油在本省的生产、销售企业,天发、长燃及其他中外合资、个体销售企业等。 
  这次检查的时限为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已经检查过的,不再重复进行检查;鉴于去年全省已开展了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2003年8月31日, 
  二、明确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省局负责对中石化湖北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均含在汉的直属公司、加油站)及在各市、州、省直管市的分公司,省内各成品油生产企业,中石化长燃公司、天发石油公司及在各地的加油站进行直接检查,由有关市州价检机构派人配合。其他单位由各市、州、省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检查。具体检查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 
  三、明确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部署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迅速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要从组织上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成品油价格检查与电价专项检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关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从工作上加强配合,抽调骨干力量,上下联合行动,搞好内外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配合省局完成检查任务;要从处理上加大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带头涨价、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及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将检查与调查结合起来,针对查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对策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物价检查所。 
  各被查单位要端正思想态度,指定部门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如实提供资料,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尤其是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等国有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认真对待检查,努力保证全省成品油市场的供应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为了维护成品油正常市场秩序,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立即在全国内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和液化气)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成品油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组织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有无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五)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专项供油价格政策; 
  (六)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收费)行为; 
  (七)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从文到之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取得成效、为排除阻力,保护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届时我委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争取支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搞好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增强威慑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认真对待检查,加强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注意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带头涨价、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各种名目乱涨价、乱加价的价格违法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坚决制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纠风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政策,提高企业和用户的维权意识,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对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回复,有效缓解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建立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周四下午4点前,将本周查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上报典型案件(如处罚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较大及曝光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上报请法。 
  (七)做好调研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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