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0]1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复,为贯彻落实《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分解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纲要》 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10年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 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战略目标,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 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及林产品需求,提高供给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的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 和蓄积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双增”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的保 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遵循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持续利用、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合 理布局,强化调控、科学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等工作,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基础。要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将已有的林地和林业发展用地,分解到县、乡(镇),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要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
省级规划重点突出战略性、政策性,合理确定全省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保护利用时间顺序;县级规划重点突出林地范围、功能,科学界定保护等级和质量等 级。已经编制规划的单位,要按本次规划要求,对规划进行修编。省级规划编制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完成,县级规划编制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 完成,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于2012年底完成。
三、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编制工作顺利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规划设计部门要把规划编制作为重点,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组织培训,保障技术支撑。各级政府要 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林地监测、评估和统计制度,促进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要求,确保规划成果质量。规划编制要严格按照《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的规定开展工作。编制过程中,在利用已有林地区划、森林资源调查、公益林界定等成果时,要认真核实、充分论证,确保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完善规划体系,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分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 规划做好衔接。省、县两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四)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和林地的法律意识,为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省级、县级规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广大农民保护林地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根据全省总体目标和生态省建设的要求,科学确定集体林地范围,切实搞好确权 发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保护利用林地的积极性。根据生态区位的特点,合理划分保护等级,落实保护措施。统筹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切实落实国有林地 保护利用责任。将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稳定的投入 机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