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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 2004-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解释 
  市政府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十三 条的规定,现对《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辆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省市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发生不按规定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省市车辆驻本市满一个自然月以上的,《办法》已明确规定应按照本市车辆的标准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在此情形下,发生漏缴、拒缴或者抗缴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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