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4]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形式
本次检查范围、时限、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执行。我省成品油价格检查具体安排如下:省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检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本部)、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以及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本部)。各地级以上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部署和开展本地区各相关经营成品油单位检查工作。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将适时与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重点
省物价局直属分局重点检查成品油出厂和批发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各地级以上市价格检查机构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重点是:①检查本地区成品油批零差率和零售价格执行情况;②检查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相关油品规格(特别是93#、97#高标准清洁汽油、0#柴油)的进货和销售数量是否相符(额定损耗率除外),检查其销售成品油的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③检查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收费)行为;④沿海地区加强检查国家对渔业用油的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⑤社会加油站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三、检查政策依据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79号、粤价〔2004〕137号、粤价〔2004〕237号)。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立即开展检查
一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加大检查力度;二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适时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三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查出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四是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做好价格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回复工作,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的意义和相关价格政策,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二)做好定期汇报和调研总结工作
各市定期在每周四上午11时前,将本周出动人数、查处的案件数和金额上报省局直属分局。各市要结合本次成品油价格检查,加强对目前成品油价格市场存在问题的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局直属分局。
联系人:陈忠杰 张鼎玲 传真电话:020-83194196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成品油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为了维护成品油正常市场秩序,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成品油(主要是汽、柴油和液化气)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成品油生产、销售的有关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和组织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囤积成品油的行为;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有无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五)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专项供油价格政策;
六)成品油销售企业是否存在价外加价(收费)行为;
(七)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九)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从文到之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取得成效。为排除阻力,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届时我委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争取支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积极搞好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增强威慑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认真对待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在注意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
(四)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带头涨价、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以及各种名目乱涨价、乱加价的价格违法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坚决制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纠风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此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政策,提高企业和用户的维权意识,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咨询和价格投诉举报,对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回复,有效缓解各种价格矛盾和纠纷。
(六)建立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周四下午4点前,将本周查处的案件数量和金额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同时上报典型案件(如处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较大及曝光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
(七)做好调研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