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函》(内工商函字(2000)21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经自治区批准设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机动车交易所(中介机构),其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交易所收费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6)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81号)执行。
二、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已将工商部分执收的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予以取消,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