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进分[2004]3号
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