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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3]0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电力设施用地;
  2、水利设施用地;
  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
  (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

  第七条 下列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
  (一)商业用地;
  (二)旅游用地;
  (三)娱乐用地;
  (四)商品住宅用地;
  (五)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使用者缴纳规定费用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属出让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确定新城区年度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并提出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经评估、测算后提出底价意见,报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土地交易中心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则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每年分批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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